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各地酒店、宾馆、民宿、餐饮、房车、营地住宿等新型业态住宿业服务的单位、研究机构、供应商和相关专业院校。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
住宿业、餐饮业、供应链等行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授以及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
第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国境内经注册批准、依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游酒店、管理公司(集团)、业主公司、为住宿业提供服务或与饭店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级相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普通会员由本人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发给证书;个人名誉会员由本会或分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本会会长授予证书;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2.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三)理事会成员单位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理事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涉及会员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有请求本会调处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名誉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三、单位会员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合法依规的相关活动;
(四)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涉及会员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有请求本会调处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按规定出席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会员之间的问题优先在本团体内部解决,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八)合法经营,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等规范;
(九)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十)应邀请名誉会员参与本会组织的对本地区住宿行业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七)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